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
根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開展:(1)首先由符合勞動能力鑒定條件的工傷職工本人(或其親屬)或者用人單位向當?shù)貏趧幽芰﹁b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,同時要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(yī)療的有關資料。(2)當?shù)貏趧幽芰﹁b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鑒定的資料后,首先要進行初審,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、有效。如果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欠缺,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則會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請,申請受理期限從再次提交申報材料時起算。(3)組織鑒定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,應當在30日內(nèi)從醫(yī)療專家?guī)靸?nèi)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必須具有醫(yī)療衛(wèi)生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;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;具有良好的職業(yè)品德。專家組鑒定后出具的鑒定意見由參與鑒定的專家簽署。必要時,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(yī)療機構進行有關的診斷。
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(jù)專家組的鑒定意見,確定傷殘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,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,提出為傷殘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建議。
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(jù)專家組的鑒定意見,確定傷殘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,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,提出為傷殘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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